【48812】工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法律作业中有关问题的告诉

文章上传:骉控自动化 浏览量:154 发布时间:2024-06-30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0日,工商总局官网发布告诉称,为进一步实行《烟草操控结构条约》,支撑和合作全国卷烟包装标识的调整作业,现就触及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法律作业中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操控结构条约》的相关规则,拟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则的告诉》(国烟科〔2015〕359号,以下简称《规则》),并已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对卷烟包装的警语内容、警语区的面积等内容做了修正。

  二、鉴于本次卷烟商标改版仍归于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一致的强制性调整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过程中,对将卷烟全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企业依照《规则》修正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形成卷烟商标改动并运用的行为,不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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