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11 13:39:11 | 作者: 五金电子
巴中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心、省 、市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业的决议计划布置,各级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举动,将“春雷举动2020”与疫情防控商场监管有机结合,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子。现将有关典型事例通报如下:
根本案情:当事人自2019年8月18日以来,当事人在达州、重庆等地散发传单、联络旅行社,安排中老年游客到恩阳区参与名义为“榜首届特征城市旅游节”的一日游活动。截止2019年9月8日,该店共招待现场观赏游客6484人次,经过虚伪宣扬推销“保健品”获出售款60.8万元。
法律根据及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则,处分款120万元。
事例二:巴州区李某华出产出售燃气灶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冒用假造别人厂名、厂址案
根本案情:当事人自2019年7月开端,别离从广州佛山新地堂商场、中山市双龙电器有限公司收买燃气灶具原、辅材料及零配件11740(个、套)和燃气灶具标识标签一批(包含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能效标识、出产许可证等),又托付广州佛山印刷厂规划制造燃气灶具包装箱2200个。在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檬子河村六社自建住房内,出产加工广州樱花等6个品牌的燃气灶具,制品包装后运至自营的燃具门市部对外出售。截止2019年12月25日,当事人已出售上述燃气灶具200台,库存燃气灶具2268台无合法来历证明文件。
法律根据及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认证认可法令》第二十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则,根据《认证认可法令》第六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则,没收燃气灶具2268台、包装箱65个,处分款28.8万元。
根本案情:当事人于2019年8月在重庆市五金店购得“香海”电子秤一台,花600元对电子秤进行了改装。执法检查现场测验,遥控器A键数值显现为正常值、按C键数值显现为正常值的80%、按B键数值显现为正常值的70%、按D键数值显现为正常值的60%。当事人运用改装后的电子秤先后在重庆等地从事稻谷收买,已不合法获利2.91万元。
法律根据及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则,根据《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则,没收不合格“香海”电子秤;处分没款3.12万元;
根本案情: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从汉中周某安处购进赤麂等野生动物死体330kg,加工后对外出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出售赤麂等野生动物制品23.85kg、雉鸡167对。当事人不能供给上述野生动物制品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野生动物专用标识。
法律根据及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榜首款规则,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则,没收赤麂等野生动物制品266.8kg,处分没款44.59万元。
根本案情: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1日从成都市五块石青燕调味品配送运营部进购10件酒府牌香辣酥花生,出产日期:2020/01/01。截止2020年1月3日,当事人已出售2件。
法律根据及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则,根据《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款(五)项规则,拟没收酒府牌香辣酥花生8件、处分款7.5万元。
根本案情: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从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进购大鲵34kg。截止2020年2月24日,当事人出售大鲵17.5kg。当事人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运营运用许可证》和野生动物专用标识。
法律根据及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规则,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榜首款规则,没收大鲵16.5 kg,处分没款3.29万元。
根本案情: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从成都市郫县奥鑫乐冷冻食物运营部等地进购果子狸、大雁等野生动物胴体37.9kg。截止2020年2月13日,当事人已加工、出售野生动物16.72kg当事人不能供给野生动物制品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野生动物专用标识。
法律根据及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榜首款规则,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则,拟没收果子狸、大雁等野生动物胴体21.18kg,处分没款1.76万元。
根本案情:2019年12月19日,商场监管执法人员经过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运用过期氧气、一次性运用手术单、医用脱脂纱布块、维生素分析仪样本稀释液和运用无出产日期、有效期的抢救用呼吸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法律根据及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令》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则,根据根据《药品管理法》榜首百一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令》第六十七条规则,拟处分没款13万元。
根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向17家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别离依照0.2元/度、0.195元/度的规范搭车收取共用电分摊费、电梯维修费40.79万元,加价收取线万元,超规范收取转供电电费合计43.59万元。
案子发展状况: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将根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则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扼要案情:自2019年10月以来,当事人以进购的散酒,空酒瓶,“茅台原浆酒”商标标签及外包装,压盖机等为“茅台原浆酒”的出产质料和东西,在其运营场所自行灌装出产“茅台原浆酒”。截止2020年1月4日,已出售79瓶,价值2万元。
案情发展状况:当事人的行为违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榜首款第三项规则,案子在进一步查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