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灌装机 > 油液类灌装

衢州公布6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13 03:38:49 |   作者: 油液类灌装

  日常检查与专项执法、日常检查与网络监督管理模式融合,持续挖细挖深消费安全违法线索,对

  截止目前,全市共检查市场主体7742家,行政约谈8次,立案查处56件,办结案件49件,案值143.2万元,罚没款44.5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此次综合执法行动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我市良好放心消费环境,现将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0年4月16日,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工业功能区兴航一路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无标识裸装电动车蓄电池和回收、售后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车蓄电池及多种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车蓄电池外包装纸箱和印刷模具。

  经查明,为迎合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喜欢选配原装蓄电池的需要,从2015年开始,当事人在没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或者授权已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将绿源、蓝贝车业、安琪儿、特莱维狮等注册商标利用模具打码到其从江西购进的裸装电动车蓄电池上,并且委托别人制作印有上述绿源、蓝贝车业、安琪儿、特莱维狮等注册商标的纸箱,用于包装其打码制作的电动车蓄电池。当事人采购裸装电动车蓄电池和纸箱时均未留存采购凭证。当事人打码、包装完上述印有绿源、蓝贝车业、安琪儿、特莱维狮等注册商标的电动车蓄电池后,通过物流配送或者顾客亲自上门采购等方式将其销售到常山、开化、江山等电动车销售门店。

  该公司贴牌使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动车蓄电池案,涉案销售额50余万元,现场查扣蓄电池6000余个,价值40余万元;电池包装箱14000多个,商标模具66个,其他涉案工具一批,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侦查。

  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衢江区高家镇某某村存在违法生产销售车用尿素液行为。2020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家中当场查获车用尿素液成品450桶,过滤器、搅拌机、灌装机等生产设备一套,原料尿素8袋(50kg/袋),小标签2000张,大标签30张,标签上印有“CCTV1央视上榜品牌”等内容。据当事人供述,其于2019年8月开始生产车用尿素液,直到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共生产尿素液2310桶(以20kg/桶计),共获利4620元。

  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签,是由湖北某企业来提供设计稿,并由当事人委托本地印刷店在设计稿的基础上添加当事人的地址和电话信息后加以印制,广告费用为1080元。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无照生产车用尿素液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620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2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龙游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移交龙游局查办,2020年1月7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以150元/块的价格委托龙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龙游县太平路等沿街灯箱上发布医疗广告(含有“美国GE-新版E8四维彩超”等内容)共14块,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费用为2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4月29日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不符合审查批准内容的医疗广告;2、处罚款捌仟肆佰元(8400.00元),上缴国库。

  2020年3月25日,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山市某塑料制品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与经营真实的情况不符,同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塑料制品商行在网店的企业介绍上标注有内容:江山某塑料制品商行位于江山上余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专业生产PVC消音排水管件、PVC排水管件、PVC电工管件、接线盒以及各种红色蓝小配件的厂家等。而该塑料制品商行实际位于江山市上余龙溪路51号,商行只负责销售另外的品牌的管材管件,没有生产加工资质,也没自行生产加工。

  当事人网店内发布商品的产地、生产者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网店内的虚假广告,并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2020年4月24日,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对衢州某公司擅自生产车用尿素水溶液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当事人上述不按照产品实际生产地址标注产品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属于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伪造产地的车用尿素水溶液63壶;罚款307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3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物品依法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六种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共计2320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元;没收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18件;处18500元罚款。

相关视频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