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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香格里拉市XX葡萄酒出售部运营标签标识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矩的食物案

时间: 2024-07-10 04:15:18 |   作者: 医药行业

  香格里拉市XX葡萄酒出售部运营标签标识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矩的食物案

  2022年5月16日,因当事人向香格里拉市商场监督办理局提交了《仅出售预包装食物运营者存案信息收集表8》,香格里拉市商场监督办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抵达香格里拉市XX葡萄酒出售部对其下达免除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时,在其租借场所内发现了压塞机1台,灌装机1台,贴标机1台,贴标机上还放着印有大地雅歌出产日期为2019/10月、灌装日期为2021/4月的标签,当事人供认以上设备为其所有。一起在其贮存场所发现6批次产品,其间5批次产品商标显现出产商为XX酒业有限公司(4批次产品标签显现出品商为XX葡萄酒有限公司),1批次无标签产品,但其时以上葡萄酒被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产业保全,故我局未对详细产品施行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葡萄酒进行了清点。2022年6月28日,我局因该案子涉嫌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公安局。2022年08月23日,我局收到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2022年8月29日,我局对涉案资产进行了查封,并立案进行查询。

  经查,我局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4批葡萄酒上的标签标示的出产商为西藏XX酒业有限公司,出产地址为西藏芒康县纳西乡,出产许可证号为SC021,出品商为云南XXX葡萄酒有限公司,并在标签左半对该品牌进行了描绘。描绘内提及“之后在海拔3300米的香格里拉市,在土罐中进行发酵酿造而成”。经我局核实,该标签上的出品商“云南XXX葡萄酒有限公司”并未挂号注册,根据对当事人海XX的问询查询,该葡萄酒也不是在香格里拉市发酵酿造,其出产的悉数进程在西藏芒康。

  通过一系列的查询,发现我局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4批葡萄酒均为当事人自行贴标出售的。截止2022年5月31日,当事人自行完结贴标的葡萄酒算计货值金额为338100元。当事人出售自行贴标的葡萄酒所得算计48600元。当事人在我局查询期间展开了召回,截止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召回了算计47400元的葡萄酒,故违法来得到的为1200元。

  综上,当事人运营标签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矩的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矩。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询时活跃尽力合作查询,一起在我局查询期间活跃召回产品的景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云南省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矩》第八条第二项之规矩。当事人已深入认识到过错,活跃改正,结合教育与处分偏重和过罚适当准则,结合我局重大案子团体讨论会,决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矩,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运营标签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矩的食物行为,一起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1.没收违法运营的4个批次葡萄酒;2.没收用于违法运营的东西贴标机1台;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200.00元;4.并处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人民币1014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伪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出产运营者对其供给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担任。

  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显着,出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明显标示,简单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矩,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二)出产运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物、食物添加剂或许标签、说明书不契合这个法规矩的食物、食物添加剂;

  请广阔运营者依法运营,香格里拉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将继续加大对此类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的查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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