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10年11月16日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维权研讨会上为全省建筑100强企业主讲的课题之一,演讲者是张笛律师。这篇文章详细总结了建筑领域内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案例,有分析,还给出了建议,非常全面,在此分享给大家。
我们知道,建筑市场在国民经济所有产业里面排第四位,建筑行业占国民经济增长值的16%,这相当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2.5倍左右。去年以来国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4万亿投资,主要投到了建设工程方面,对整个建筑行业来讲是一个重大机遇。同时我们该看到建筑行业的风险和危机。据统计,2003年之前的五年,全国建筑行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5500个亿,相当于2003年国民经济总收入的六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以成都法院为例,自1998年至2003年上半年,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就受理了2204件。最近几年,仅1年受理的案件就近千件。因此,建筑业的机遇和危机并存,我们的建筑企业维权意识及维权经验要进一步增强。今天我给大家要交流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建筑企业最常见的履约抗辩权的理解与运用”、“工程索赔及纠纷处理”、“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策略”、“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现在先讲“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策略”。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风险有很多分类方式:如: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专家、学者、律师同行们在这方面,看问题角度不一样,讲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今天我给大家要讲的是个人总结建筑活动中最常见的十大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隆宽公司是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市渝北区的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于2004年通过拍卖方式获得自贡市汇东路与汇兴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的开发权,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为“重庆商业步行街和农贸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商贸大厦”)。隆宽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首先与原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工程建设价格为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俗称“阴合同”)。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中兴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价格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依规定,中标后的中兴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直到开工前,隆宽公司才给实施工程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量清单和隆宽企业来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中兴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实施工程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隆宽公司根本就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实施工程单位一位负责人找到了隆宽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隆宽公司的董事长付隆宽对实施工程单位说:“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中兴公司便相信了隆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承诺,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隆宽公司。由于隆宽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隆宽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中兴公司还有近百万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百万现金也没办法回收。为此,中兴公司找到隆宽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隆宽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隆宽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隆宽公司所提供给中兴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
2006年12月12日,中兴公司(注:此后更名为“正智公司”)在与隆宽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兴公司与隆宽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同年12月25日,隆宽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
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做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自贡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正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2007年5月29日,自贡中院对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正智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隆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又并未按有效情况下对该案的实体进行结算处理。正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中兴公司的损失是惨重的,我们很多施工公司,一两起重大风险事件足以把企业辛苦打拼多年的家底彻底丢掉。这起案件,按今天我们本讲的风险分类,涉及到招投标风险、业主变脸、阴阳合同风险等。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有人认为:招投标支配权力的人为总导演,招投标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大家都在这儿演戏。两个小时之内专家临时从各企业抽上来,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了解标书的准确程度,只有走过场,因此,招投标围标现象很普遍。正因为有很多潜规则,也给诈骗分子打开方便之门。工程招标陷阱慢慢的变多,真项目假招标、假项目真招标、假项目假业主假招标、真项目真业主假招标,各种诈骗手法花样翻新,让企业防不胜防。北京房山区法院06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的这种案件一共是28件39人,被骗单位就多达了73家,涉案金额高达到1593万余元,其中它的个案合同标底已达到了6.9个亿。下面我们看发生在四川的两个案件:
案例1:四川省崇州无业人员朱伯良伙同朋友开了一家空壳公司,假借建筑工程招投标,大肆骗取建筑单位投标保证金一百多万元,被崇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3年12月,朱伯良伙同朋友注册成立了成都市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自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该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在双方均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又注册成立了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任董事长。2004年2月一9月期间,朱伯良等人在新津、崇州等地的乡镇租用土地,在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以修建成都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绿色饲料种养基地工程的名义,在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媒体上发布虚假建筑工程招投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取同一工程多次发包的方式,先后同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通过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行合同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得四川、福建、重庆、北京等地的64家建筑工程单位的信任,共骗取投标保证金118.6万元。随后,朱伯良等人将骗得的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利润分配。
陈x,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四川诚信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威远县东联镇李家坪街。2007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9日被逮捕。
2006年1月,被告人陈x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了中建六局五公司公章。2007年2月,陈x利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委托“聚业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该公司业务员陈x露将成都分公司公章暂放陈x处的便利条件,私自伪造了一套成都分公司印章;同年4月9日,当成都分公司向陈x索要印章时,陈x将其伪造的印章交回,骗得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2007年3月,陈x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用伪造的中建六局五公司相关任命文件,委托陈x露将工商部门登记的成都分公司经理史xx变更为陈x。
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骗取的印章,采取重复发包和虚假发包的手段,与有关公司及个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李xx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成都市治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杨x130万元、四川省长鑫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赖xx150万元、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西南分公司冯x60万元、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谢xx30万元,共计骗取“合同保证金”870万元。
2007年3月,被告人陈x冒用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骗取的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与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以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名,骗取该公司现金60万元。
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名义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取得了彭山县澎湖湾国际生态社区工程的承建权后,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与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时代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或安装合同。陈x把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获取的4000余万元工程款大多数都用在归还其欠付的高利贷利息以及挥霍耗用,导致拖欠前述公司工程款共计309万余元无力偿还。
▲▲建议(1)、施工公司应该事先调查发包方的详情,如案例1,投标单位应同时向有关审批单位做了解和当地考验查证,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询招标备案情况。以四川为例,招标信息通常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四川招投标网、四川建设网等发布,建筑企业还应多留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官方网站的信息。(2)、对发包方的资质情况、公司基本情况可以深入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地了解。如案例2,还应同时向中建六局询问其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真实情况。若遇到不是一定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更一定要做好项目合法性及前期手续办理情况调查,绵阳市曾有家建筑企业,签约前一天找到我们帮忙调查分析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分析,,我们在一大堆资料中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和发包方不一致,再查询企业档案,发现了更多问题,由此避免了企业被诈骗的结果发生。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其中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在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慢慢的变多,此模式下建筑项目工程建设价格存在很多风险,如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身存在瑕疵:工程量计量不准确、项目工序分析和理解有误、项目特征描述欠缺、清单缺项等,投标方未全面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暗藏风险,仍然草率报价。
案例1: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65%,共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7.9%,共10000m3。双方对合同工程量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时间细算。承包商就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合同签订后详细施工图出来,再细算一下,混凝土量为56000m3。作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16000m3的差额(即56000—40000)最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我国的一大型商业网点开发项目中。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我国一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作量为1.2万吨,而实际使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600万美元。
案例2: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自己起草。合同工期为670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为:“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影响而改变。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本合同签字后经过了法律机关的公证。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行情报价,市场钢材市场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至3500元/t以上。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计虽未变更,但却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钢筋。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担。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担接受的能力。承包商已不期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只要求保本。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承包商无奈,放弃了前期工程及基础工程的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建议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投标企业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发挥作用。法律条款中有不合理得部分或暗藏风险的要由专业技术人员仔细分析并提出修改意见。好的合同应是兼顾双方利益的合同,对极不合理的条款,法律顾问应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
据统计,现实中有50%的中型建筑公司都靠挂靠获益,70%以上的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件存在挂靠建筑企业的问题,80%的建筑公司都没有一线施工队伍。现实中有些建筑公司,包括小有名气的建筑公司,本身没有实施工程人员,但竟然下设二十余个施工队或项目部,我们大家可以在成都市区的部分工地看到,直接以个人名字命名的项目部。这些工程队或项目部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但是一旦出问题,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公司可能会没收非法所得,有些非常严重的情况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比如,2010年7月23,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对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因为经检查发现什邡市雍城中学一标段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梁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为假证;现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均不是压证人员;绵竹市s105线成青路绵竹段二期改造工程ⅰ合同段,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代某的注册建造师证系假证。由于该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最后该公司被扣26分。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企业资质如果被降级或吊销是很可怕的,类似重庆这家企业因出借资质被处罚的今年四川有很多起。去年我们做了几起建筑企业并购的案件,我知道资质是很管钱的,二级土建资质企业收购价在100万左右。我觉得企业应该特别珍惜自己的信用和资质。实践中有同行的做法是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控制挂靠人的工程款和印章、委派五大员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等,这些措施只能降低风险不能彻底杜绝。
现实操作中承包人将其他公司编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由于其并非承包人内部编制,且其项目经理未注册在该公司,所以本质上还是分包,不是内部承包关系。对于分包人管理应格外的注意,对分包人可优先考虑实行履约担保,预防分包人违约带来的风险;对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队伍的进度、技术、质量、安全、资金实施管理,减少连带风险。
强调一点:上海有一位律师,名气还很不错的,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很多修改,将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进行了有利于业主方的调整,对签证与索赔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对有利于承包人的不作为默示条款进行了调整,为业主方设计了总包+指定分包的发包模式,这可以让我们作为承包企业的法律顾问研究。现实中我们的施工公司害怕得罪业主方,业主指定什么都认。我觉得折衷的办法是对于业主的指定分包,若总承包人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三方协议,即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三方来签,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并且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前提是其已获得业主的支付。
2010年11月5日《成都商报》报道的一起案件-《项目经理找人告自己100多万不义财落腰包》,想必大家都有印象。在该案中蒋某挂靠在华兴公司名下担任项目经理,2006年7月,蒋某洽谈下了一个幼儿园的承建工程2007年11月,蒋某的其他工程差了华兴公司的款项。由于不灵,蒋某先伪造了虚假的分包协议与债权文书等,然后让自己手下的工头邹某、赵某和黄某到法院起诉自己。在法院起诉时,蒋某刻意隐瞒了自己将工程转包给黄某的事实。邹某等人也表示蒋某和华兴公司承建该工程,他们只是讨要农民工工资。双流法院根据邹某等原告所举的虚假证据,以及“被告”蒋某承认自己确实拖欠工资,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华兴公司作为单位法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确认确定由华兴公司支付3人人工工资款130余万元。2008年1月起,双流法院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华兴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扣划了该公司在音儿园的建筑工程款100余万元给邹某等人。后因事情败露,蒋某被警方抓获,双流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
据某县建筑业协会调查,最近三年来,项目经理为躲债而隐逸,不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为敲诈钱财而虚假起诉,窃取建筑企业大额资金等现象时有出现,严重损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就因为项目经理的诈骗,在上海被起诉,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最后不得不实行资产转让。另有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先后接到了39起诉讼和20多起非诉讼催讨。还有几家企业因项目经理诈骗引发的诉讼濒临破产。还有一些建筑企业,项目部章被项目负责人做为合同章来签订一些合同,产生纠纷后结果由企业来承担。
▲▲建议中建总公司如何管理他们的项目经理?他们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叫三堂会审,对重大事项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管的副总层层把关,项目的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干好了他就可能将来职位就提升,奖金就很丰厚,干不好,那就要罚钱,甚至预先让他的钱都抵押在公司。我们建筑企业对项目经理管理太松散,项目经理的权限太大了,这对企业来说风险很大。预防风险则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管,尤其是合同审查、印章使用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授权范围等均应做好控制。
承包人垫资施工实际是穷帮富。四川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一案中,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就达3071726元;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两家置业公司一案中,两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就达高达31796795元。企业垫资占了很大部分。
▲▲建议现实中很多项目需垫资施工、已没办法避免,此类情况应对业主方的信誉、偿还债务的能力、项目资产金额来源、到位情况等做全面考察后再决定是不是垫资;签合同时对垫资条款约定好还款时间及支付保障。最高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在接受《建筑时报》记者正常采访时对垫资是否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时解释说:承包人垫付的资金确实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应该纳入《合同法》286条所称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并且应该优先受偿。因此,承包人应注意付款的时间不要约定为超过竣工以后的6个月,以免丧失优先受偿权;此外,还应督促业主方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有一对小两口都是干土木施工行当的,自己的小孩也就耳濡目染,一天小孩问妈妈:业主、设计院、实施工程单位、安监站、监理都是干什么的?其母回答:业主就象你爹,什么也不干,整天背着个手光知道训人。设计院就象你爷爷,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提着个鸟笼子瞎晃悠,到处指指点点其实啥事也不管。实施工程单位就象你妈,整天傻干活,忙里忙外,有时还要挨你爹、你爷的训。安监站就象你奶奶,处处看你妈不顺眼,整天唠唠叨叨,但谁也不听她的。小孩又问:还有一个监理单位是什么呢?其母说,监理就像你,说是监督爸、妈的,但又吃爸妈的饭、穿爸妈的衣、花爸妈的钱,只能装装样子监督一下爸妈,不过有时耍起小脾气来,老妈还得还哄着你。实际上,业主和实施工程单位关系就如同时下离婚率高的婚姻关系,并不稳定。业主经常口头痛快承诺但事后拒不认帐:先干后谈,前后判若二人,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我觉得应该“小事糊涂,大事要聪明”。尤其是对于业主方的口头承诺,涉及数额较大的变化,项目经理要有签证意识和习惯,要趁大家关系尚好时及时签下书面凭据。开篇案例中自贡的施工公司应该吸取教训。
当建筑企业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发包方要钱时,必须先给发包方打欠条才能得到。当工程双方结算时,建筑企业虽然给发包方出具了正规的发票,但原来所打的欠条却因对方要入账而要不回来,甚至有发包方又利用这些欠条通过法院要求建筑方还款。河南郑州就出现了这么一起案件。郑州市中原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原一建)给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山房产)盖楼,江山房产向中原一建支付工程款。每次中原一建从江山房产那里拿到工程款时都需要给江山房产打一张欠条。最后,当中原一建把一座新楼房交给江山房产时,江山房产竟要求中原一建归还所“欠”款项。2004年12月17日,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原一建全额返还借款,并没收借款产生的利息。
工程款官司多是施工方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因为发包方不可能在工程没竣工前将工程款全数预支,像本案这样在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向施工方追索预付工程款的案件在河南尚属首例。
▲▲建议施工公司在领取工程款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业主方的刁难,以欠条换工程款确属迫于无奈,但是施工公司在收取工程款时应在打的借条上注明是什么工程、此借条在啥状况下失效(譬如工程进度到什么程度时)等,以便有很大成效避免此类纠纷。
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工程完工时重庆一家造价审计单位审计的结果是8674万余元;审理中四川一家建筑工程建设价格司法鉴别判定所审计的结果却只有5249万余元,即对同样一项工程审计的造价相差达3425万元。还有借行政审计干预合同自由,我们曾处理广元剑阁县某机关楼修建即是如此。此外,业主还常对施工公司单方面进行的罚款,我认为建筑企业该拒绝的就要拒绝,已有司法判例,对业主罚款是不支持的。最高法院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认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裕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双方所签合同中对此又没有专门约定,故中建二局提出这部分罚款属于裕达公司滥用业主优势进行的非法罚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10800元款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建议防范这类风险,如无法协商,应及时起诉,尽可能的避免无休止的审计或鉴定。
“先上车后补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建筑活动中是常有的事。其实谁都知道这是不允许的,但为了赶工程进度,为了省钱,有的开发商就顾不上这些了,而有些监管部门也是大开绿灯。如四川某房地产研发企业成都公司诉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建房一案中,联建工程于1995年7月10日竣工,并于1996年3月14日经质量监督部门质检为合格。但直至诉讼发生,该统征地的土地出让金都未向国土部门缴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却获得了定点通知书、施工灰线大样检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某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允许先期使用该统征地的证明。本案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统一征地办公室在该征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欠缺及规划红线内尚有部分住户未进行拆迁安置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了允许先期使用的证明。
需要格外的注意的是,由于建筑设计企业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手续、规划手续等,如果手续不全,其与施工方所签订的合同,法院审理时可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此时,对于施工方的工程款,则需要确认工程建设价格,如鉴定出的造价额低于合同约定的造价,对施工方是不利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规定,施工合同无效,而按城乡规划法40条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没有办法进行竣工结算。按解释19条规定,法院对此类要求支付价款案件不予受理。
▲▲建议业主方手续不齐,施工公司应要求补齐,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还应考虑要对方提供担保。
成都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某置业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6月8日签定了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第20条规定:合同经鉴证后十天内,按工程暂定价的25%拨付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775万元;第22条规定: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该合同经成都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鉴证。同年11月28日,双方当事人又私下签定了《某商业中心工程补充合同》。该合同第五项载明:“乙方(实施工程单位)在开工时,不收取工程预付款,乙方愿垫资修建地下室整体的结构,其垫资款在地下室主体完工后由甲方(建设方)支付完成工作量扣除甲供材料款后的50%,剩余50%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完工时付。如在施工中甲方资金临时发生梗阻时,乙方保证施工的连续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是通过签定补充合同的方式变更了原依法订立的合同,并对工程款给付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此避开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管。最后双方为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实际上阴阳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全国各地对此判法不一样的,司法解释认为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有的地方认为按实际履行的来算。开篇案例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诉重庆隆宽公司案件,企业遭遇巨大的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阴阳合同争议。我个人觉得: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小心,若不是,如果一定要签,先把故意少算的部分补上。
结束语美国高盛公司之所以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避免巨亏,是因为他们有一个写满风险的大转盘,每天都要转一下,发现有风险因素,立即分析交易和投资是否要做,风险怎么样才能解决,我们的建筑企业要借鉴。
吴玲律师办案心得:“历寒暑以求成,沐风雨以发展,瞻天下以存正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办案要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