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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江苏省无锡市发布一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冒充注册商标案

时间: 2024-07-29 05:20:30 |   作者: 酒水行业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屡次向广州市越秀区佳儿乐商行、广州越秀区美诗亚日用品商行、香港圣莎交易有限公司、广州拉尔飞交易有限公司、无锡鑫博易商贸有限公司等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GM澳洲绵羊油、澳宝沐浴露、多芬沐浴露等产品,出售金额合计公民币28245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了手机及标示澳宝牌注册商标的空瓶、纸箱、标贴、标签等物品;从被告人林正辉、林佳鑫处扣押了手机及标示澳芝曼、多芬品牌注册商标的空瓶、纸箱、标签、制品以及封口机、液体灌装机等物品,其间制品包含澳芝曼绵羊油500g装154瓶、100g装4001支、多芬沐浴露450ml装920瓶,货值合计公民33518元。

  检察机关别离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和冒充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用了检察院指控的悉数罪名和现实、量刑主张,依法以被告人马某某因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以被告人林正某、林佳某、唐某某因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1、在区别冒充注册商标罪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侧重掌握“运用”行为的确定及外沿,除传统加工、出产、制造外,对贴标、包装、改装等并在部分改造中运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未超出 “运用”的概念领域,应确定为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起,关于有依据证明托付他人来加工制造,但代加工者没有到案,也能够确定“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2、在面临未查到现货、罪犯零口供的情况下,侦办机关重视客观依据的收集,从进货途径、出售途径收集依据,包含聊天记载、发货记载、金钱结算等,经过一系列剖析产品来历途径、出售价格、出售隐蔽性,一起结合罪犯过往从业阅历、布景等做多元化的剖析判断。虽然被告人辩称大部分产品托付他人代加工,代工方未查实,但公安机关从租借的库房中抄获了冒充澳芝曼、多芬品牌注册商标空瓶、标签、制品以及封口机、液体灌装机。不管是自行加工仍是托付他人代加工,被告人的行为都契合“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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