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13 02:22:17 | 作者: 酒水行业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最重要的法规,安既具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又具有安全技术的内容。
《宽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相关矿山安全法规在煤矿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一定要遵循的准则。全国国有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地质、计划、设计、基建、生产、制造、供应、财务、劳资、干部、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因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1) 强制性。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要视情节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和难以处理的后果者,要逐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 科学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的各种行为作出了规定。
(3) 规范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煤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安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
(4)稳定性。《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经应用一段时间后,经过一定程序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改。
(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煤矿安全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3)《煤矿安全规程》同其它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4)《煤矿安全规程》有利于加强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力,有利于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建国以来,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不断地得以修改和完善。从1949年起,先后制订和修改过7次。
1) 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 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z煤矿年产原煤只有3500万t左右,有30%-50%的采煤工作面是采用非正规的采煤法-残柱式采煤法开采。全国有30%的矿井是采用自然通风,其它方面的安全措施(如瓦斯和火灾防治)还没有起步。在这种条件下,恢复和发展煤炭生产,满足人民和生产建设需要,除增加必要的安全装备处,还要在安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人们的行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一部《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订的。
尽管当时中国煤炭工业装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但由于建立了一套适应当时煤矿真实的情况的《规程》,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的恢复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 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颂发了中国煤炭工业 第二部《规程》--《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三年(1950-1952)恢复时期过后,中国煤炭工业随国民经济发展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原煤产量从1949年的年产3243万t,增长到1955年的13073万t,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进步。这时,急需一套新的安全法规,以适应 第一个五年(1953-1957)计划时期煤炭生产发展的需要,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对 第一部《规程》做修改补充,并于1955年12月颁发了《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这部《规程》在修订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受原苏联的《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是仿效它而制订的。
3)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的 第三部《规程》--《煤矿保安暂行规程》。这部《规程》制订的历史背景是煤炭工业公司经过三年恢复和 第一个五年计划,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有了长足进步与发展。长壁式采煤法,瓦斯、煤尘和火灾等防治技术,以及截煤机和联合采煤机的推广应用,急待有一部新的《规程》来管理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这部《规程》,任旧存在着不少照搬外国《规程》条文的现象。
4)1972 年4月,煤炭工业部颁发了背后四部《规程》--《煤矿安全试行规程》。这部《规程》是在当时煤矿事故频繁、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严重,中内下发了(1970)71号文件,指示搞好安全生产,把被破坏了的安全工作恢复起来的历史背景下修订颁发的。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影响,这部《规程》没有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上急需解决的技术规定、管理责任、组织保证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用空洞的条文和口号代替责任和监督,取消了安全监察专职机构和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使得《规程》的贯彻执行没有组织保证,自然也就没有起到《规程》应有的作用。
5)1980年2月,煤炭工业部组织修改制订并颁布了 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鉴于 第四部《规程》的制订受历史条件的影响,以及实施近8年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急需制订一部能适应和促进中国煤炭生产发展,保护生产力的煤矿法规。于是,煤炭工业部从1978年开始,集中了煤炭为生产、建设、设计、科研、院校等各方面专家60余名,经过两年时间,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三易其稿,终于在1980年2月颁布一部适应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真实的情况的 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12章462条)。这部《规程》颁布实施后,中国煤炭工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综合能力有很大增强,原煤产量由1980年的6.2亿t,上升到1985年的 8.47亿t;机械化程度由19%上升到40%;安全生产也出现了逐步好转的势头。
6)1986年7月,煤炭工业部结合 第五部《规程》贯彻执行过程中条件和情况的变化,为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在1980年版 第五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而生新公布执行了 第六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15章512条)。
7)在 第六部《规程》实施后的几年中,煤矿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为适应煤炭工业生产建设现代化的需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在1986年版 第六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以能源安保[1992]1017号文颁布中国煤矿 第七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15章523条),并决定于1993年1月1日贯彻执行。
此外,从1960年至1987年,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专为乡镇小煤矿制定和颁布了四个版本的安全规程。它们是:
根据近几年来乡镇煤矿的发展,煤炭工业部在1993年底开始着手[87]年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12月20日日国务院颁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工作。1996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小煤矿安全规程》,从内容上看,对原规程各章都作了一些修改,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同时规定年产量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及其全体职工都一定要遵守本规程。
鉴于煤炭工业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应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煤矿管理体制也有了很大变化,原《规程》已不能适应煤炭生产建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为促进煤炭工业的持续发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原能源部决定,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1986年版《规程》进行修订。其修订范围大多数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围绕已定型用于煤矿生产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对原《规程》
(2) 因技术、装备发展进步而提高了安全性的,在充分技术论证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有关条文的限制性规定。
(4) 最大限度地考虑6年来全国国营煤矿重大、特大事故教训和执执原《规程》中的经验和问题。
1990年11月,原能源部成立了以胡富国副部长为主的40人组成的《规程》修订委员会,同时成立了由32位专家、教授组成的编委会,对《规程》进行修订起草工作,并设立了《规程》修订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的日常工作。
《规程》修订过程,始终贯彻客观、科学、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对重大技术性问题,进行调研、专题讨论和必要的谁和试验。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先后召开100人以上的专家会议5次,20-30人的专家会议8次,共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3784条,编委会对《规程》修订的 第三稿定稿后送审,于 1992年10月9日《规程》修订委员会全员会议审核检查通过。原能源部于10月22日批准颁布《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并决定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新《规程》共15章523条。这次修订在原《规程》512条中,不包括名词、计量单位统一和文字稍加改动的,修改的条文有256 条,其中文字和内容都有改动的有184条,内容上作了实质性改动的72条,合并的条文有5条,取消的条文有4条,新增的条文有20条。新《规程》比原《规程》的条文总数增加了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