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包装产线 > 开箱机

用消费券代替工资涉事公司被约谈

时间: 2025-02-27 13:38:19 |   作者: 开箱机

  近日,吉林长春一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发放,引发关注。消费券面值10至100元不等,限定在公司相关商场消费、缴纳物业费、购买指定房源及车位等。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长春市经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科接到反映后已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6日上午,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已约谈大众卓越控股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劳动监察部门已派执法人员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如查实将第一时间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月4日,吉林长春的一名网友发文吐槽,称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甚至消费券还存在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

  知情人士和记者说,这些消费券,其实就是企业内部的流通券。当事员工也表示,这些消费券就是以工资名义发放,并非额外的年终福利,其指定的消费场所,其实是该公司老板所经营的另一家商场。

  记者看到,彩印的消费券面值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还有编印号码,印有“重庆路·活力城Mall”“大众置业”等字样。

  涉事企业2024年12月30日印发的一份《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本次发放的员工“消费券”可用于在重庆路活力城Mall消费,交纳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购买大众置业指定房源及车位,并有具体使用的详细细则和咨询电线日,调整以即时公告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涉事企业所有。

  1月5日,记者按照公开的咨询电话,多次联系涉事企业,对方回复称“打错了”,此后便无法再接通。随后,记者拨打了《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上的咨询电话,商场工作人员证实:即日起能够正常的使用该消费券,但并非所有商家都支持使用。

  “我们这是个大商场,没有超市,能够正常的使用消费券的商家门口会有告示牌。”工作人员解释,支持使用消费券的大多是美食和服装类商品,与商场没有合作伙伴关系的商家则不支持使用消费券抵扣。“消费券是十足抵用,不找零,需要在使用日期限制内在该商场使用。”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期限,但企业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需提前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 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② 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依法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如用人单位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 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告知无法按时发放的正当理由,就延迟发放工资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谅解。

  ② 协商延期的具体期限。根据真实的情况,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

  ③ 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相关视频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