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11 13:06:27 | 作者: 医药行业
本报讯(记者刘晓娟)近日,我市多部门联合印发《梅州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建筑、港口、码头、物流等企业(场所)(以下简称“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及其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将于2023年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区分闪点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强化柴油流通领域安全保障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订印发《规定》,让我市柴油安全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规定》主要内容共16条,明确了企业自储自用柴油范围、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形式以及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程序等详细的细节内容,并要求企业实行安全承诺制度。根据《规定》,自储自用柴油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确实有需求;二是柴油储存场所必须设置在公司制作场地范围内;三是柴油只能是企业自用,不得为非本企业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企业自储自用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合乎条件的储存容器,二是埋地油罐及加油设施,三是撬装式加油装置。《规定》明确,企业需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应当落实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规定》还明确,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的油品,与具备油品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由运输企业承担运输任务。同时,企业应当对托运的柴油数量和运输企业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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